湖北省“两实”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两实”管理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鄂两实办发[2010]11号
各市、州、县“两实”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针对全省“两实”管理试点工作暴露、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逐一研究,反复讨论,多方征求意见后形成《“两实”管理疑难问题解答》(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至各派出所,并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切实加强对“两实”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有关疑难问题的业务培训,促进“两实”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两实”管理疑难问题解答
省“两实”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两实”管理疑难问题解答
一、关于门楼牌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门牌编制中,对私人二层以上住宅楼,除编主门牌号外,是否编写楼层牌和室牌?
答:私人住宅只需编写门牌号,但对用于出租的私人二层以上住宅楼,应编制层牌号和室牌号。
2、有些门牌号码和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湖北省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门楼牌号编制遵循尊重历史的原则,应尽量避免更改公民已办第二代身份证地址信息。大门牌号一致,未具体到楼号、室号的,无需更改;因城镇扩建、新建房屋等造成地址信息变更或原地址信息为虚拟的,在居民户口簿上据实规范变更,但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不予更换(使用地址追加器可以阅读),待有效期满换证时使用新地址信息。
3、有些老门牌号与现在的新门牌号号码一致,但规格大小、颜色与标准不符,不具有夜视功能,需不需要重新更换
答:可暂不更换,待条件成熟后,再按照标准和要求逐步更换到位。
4、有些居民小区门牌号已编制到位,但表现形式不一样,例如101室和1-1室,是否需要重新编制
答:无需重新编制。在核准信息后,按警综平台规范标准录入。
5、门楼牌号编制中出现跳号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在已客观存在并符合门楼牌号编制规则的编号中,因拆迁等原因出现的跳号,为了不更改后面门楼牌号,可保持原有编号,间断号不使用。如果间断号中又有新建房屋,可将间断号分配给新建房屋,号码如不够分配,则依托主号按顺序编制副号。
6、在已有的编号中,本来是依序编号,突然插进一个或几个非顺序号,如解放街66号(城关镇卫生院)插到解放街40号与42号之间。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应尽量按规范顺序编号,若是历史形成且又涉及居民较多的单位,可保留原号。若是住户,该顺序号有空号给空号,无空号可在同一主号下按顺序编制副号。农村可保留原号。
7、在街路巷的界线不明确的情况下,该如何编号?
答:在实际工作中可按临近原则处理,以主门所临近的街路巷予以编号;距街路巷较远的,按其居民习惯的主出入口的街路巷予以编号。
8、对同一个门牌号下的房屋,有用于出租门面经营的,有用于出租住宿的,如何编号予以区分?对单元房同时出租给多人的,该如何编号?
答:对于一个门牌号下的房屋用于出租的门面,出租面积、经营规模较大且承租户在两个以上的,可依托门牌号编制副号,规模较小的出租门面或用于出租住宿的房间则应编制室号予以区分。对单元房同时出租给多人的,可按房间编制室号。
9、对正在修建的房屋该如何编制门牌号?
答:对取得合法手续的在建房屋编门牌号,对临时建筑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在建房屋,编临时门牌。
10、在警综平台街路巷字典中,存在大量人口系统中已注销的街路巷数据。比如“宜昌市东山大道”,对应街路巷字典中存在近20种不同描述的编码,这将造成民警录入时出现大量错误地址,该如何处理?
答:目前应保留相关信息。对于应当注销的无效地址,由各市州将地址名称和编码以书面形式上报到省公安厅信息化建设专班统一处理。对于无效地址下,人口信息已经清理完毕的,可予以注销;尚未清理完毕的,将其地址信息报省级人口信息库加“注销”标识,再录入省级警综平台并更新维护市级警综平台,录入新的人口信息时不再采用此地址信息。
11、通过地址清理,新增了大量街路巷名称、修改了部分地址名称,但在警综平台街路巷字典中无法新增、修改,应该如何处理?
答:各地市州将新增的街路巷名称数据汇总,由市州信息化专班填写《工作联系单》,加盖公章后分别报省“两实”办和省公安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报送至ftp://10.72.1.30,用户名和密码均为lsjlx,再由省公安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维护。
12、如何解决警综平台地址标准与人口信息系统地址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答:先将信息录入警综平台,待省、市人口数据库升级完成后,再将警综平台中的地址信息与人口信息数据库的地址信息进行对接。
二、关于实有房屋有关问题的解答
13、对于违章搭建的房屋,其地址信息怎样采集填写?
答:应通知房管、规划部门进行核实,对予以保留的违章搭建房屋编制临时门牌,房屋地址可按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信息采集时,在《实有房屋信息采集表》中的“建筑物名称”后标注“违章”;在进行录入时,在附属地址栏里加填 “违章搭建”。
14、位于地下层的房屋地址怎样采集填写
答:位于建筑物地面以下的房屋,房屋楼层可填写为“BX”层。地址按 “XXX路XX号X栋 BX层X室”模式填写。
15、一栋私人楼房分租给不同租户居住、办公、经商的,房屋信息应怎样采集填写?
答:若每层为同一承租人的,可按楼层分别填写房屋地址信息。地址按“XXX路XX号X楼”模式填写;同层有多个承租人的或按房间分租给多人的,按顺序编号,地址按“XXX路XX号X楼X室”模式填写。用于办公的,同时按实有单位采集相关信息;用于住宿的,按人的状况采集信息并按出租房屋登记管理。
16、单栋私房的建筑物名称怎样填写?
答:单栋私房可用 “房主姓名+居民房”作为建筑物名称。
17、一个大门牌号下有多栋建筑物的,各建筑物的名称、地址怎样填写?
答:大门牌下的每个独立建筑物必须有一个单独的详址和名称,地址可按“XXX路X号X栋”模式填写,名称可按 “XX单位/小区(建筑物)X栋居民楼/办公楼”模式填写。楼栋号已编制英文字母的,可采用其字母予以编号命名。例如“A栋”、“A1栋”。
18、临时搭建的建筑物的名称、地址怎样填写?
答: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按门楼牌编制方式编制临时门牌,在建筑物名称里加以标识。如“XXX(临时)”。
19、私房院落内违章搭建的建筑物名称、地址怎样填写?
答:私房院落内违章搭建的建筑物,可在其门牌下按独立建筑物编赋副号。需要编制室号详址的,可在副号后添加“X栋X楼X室”。建筑物名称可填写为“房主姓名+私房院内楼(违章)”。
20、大中型商贸市场(内有门面房)的建筑物名称怎样填写?
答:大中型商贸市场的建筑物名称可填写固定称谓,如长江市场。市场内的门面房名称和地址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名称为“长江市场XX玩具专卖店”,地址为“XX路X号X栋X楼X室”。
21、小型集贸市场的建筑物名称、地址怎样填写?
答:小型集贸市场只采集市场名称、地址编号,如:名称“张家店菜市场”、地址“XX路X号”。
22、建筑物管理业主信息怎样填写?
答:建筑物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或单位自行管理的,填写公司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大型单位有专设的物业管理部门的,可填写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由个人管理的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3、综合建筑是否需要采集房屋、人员信息?
答:综合建筑物中用于居住的房屋要采集房屋信息、人员信息;用于办公、经商、生产的要采集房屋信息、单位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由单位自行登记保存。
24、产权人信息怎样填写?
答:产权人信息要采集产权证上的基本信息。房产有多个产权人的,应注意向产权人做好解释,只采集其中一个产权人的信息;单位房产(公房)产权人信息填写单位法人信息;产权不明的可不填写,但必须填写现使用人信息。
25、现使用人信息怎样填写?
答:现使用人信息是指实际占有并使用人的信息,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多人同时使用的填写户主或主要成员信息。
26、一人有多处住房的,如何填写录入居住地址?
答:将经常居住地地址作为现居住地信息采集填写,其他住房按实有房屋登记。
27、偶尔有人居住的房屋和闲置的建筑物或房屋,其信息是否需要采集?
答:都应当采集。
28、有的房屋有三种以上用途,房屋用途项是否可多选?
答:按照房屋的主要用途选填一项即可。
29、房屋产权人已死亡,应如何登记有关信息?
答:对于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不登记产权人信息,但必须登记房屋的现使用人信息。
30、房产已转卖,但房产证未过户,“产权人信息”应如何登记?
答:应登记该房屋合法产权人信息。如果买受人已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将买受人作为现使用人同时采集信息。
31、若房产有多个继承人,又未分割的,“产权人信息”登记谁?
答:如果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选择其中一位继承人填写现使用人信息;如果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多个继承人均登记为产权人的,按法定继承人顺序确定一位继承人填写相关信息。
三、关于实有人口有关问题的解答
32、什么是常住人口?如何采集和录入信息?
答:常住人口是指在公安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员。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社区民警在入户之前,要将人口信息系统中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成花名册,下发给各调查小组入户核对;或将常住人口的基本信息先抄录在“实有人口信息采集表”上,下发给入户小组核对。
常住人口信息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主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主要项目变更更正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更正手续。其他副项信息或子项信息发生变化的或信息项不全的,在采集表上变更或补充填写。已婚的要采集配偶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未成年人要采集父母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等)要采集监护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监护关系。如果监护人是父母或是配偶的,只在监护人姓名栏内填写监护人的姓名,监护关系内填写父亲、母亲或配偶,无需再填写身份证号码。
33、无法查找到被采集人的公民身份号码的,该如何处理?
答:对无法查找到被采集人的公民身份号码的,可先填写其年龄或出生日期,再根据其户籍地址在部、省、市人口库查询核对后或发函调查后补充填写。
34、地址信息如何填写和录入?
答:地址信息,包括房屋的座落、户籍地详址、实际居住地详址、租赁住地详址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规范采集填写。在采集“户籍地详址”信息时,户口簿上的信息与实际地址信息不一致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按程序对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变动维护,再录入警综平台。
35、信息级别如何填写录入?
答:“信息级别”,入户采集时不填。录入时由民警对照具体的标准进行填报。具体标准见省级人口信息系统首页的“文件下载”中的“公安部信息级别代码”,路径为:http://10.72.17.50/文件下载/ 公安部信息级别代码。
36、核对时发现应销未销户口人员如何处理?
答:核对信息中,发现已经死亡的常住人口或服现役未注销户口的,在信息采集表上注明,告知其家属携带相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出国定居并取得外国国籍的,在信息表上注明,派出所民警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后予以注销。
37、什么是寄住人口?登记管理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如何采集录入?
答:寄住人口是指同一县(市)内或市区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处所居住的常住人口。凡离开户籍登记地详址在其他处所居住的,一律登记录入到寄住人口模块。此前,未采集乡镇、街道内寄住人口的可不重新采集,在日常管理中维护到位。尚未采集寄住人口的地方,按此标准办理。
寄住人口信息的采集录入:寄住人口主要采集“基本信息”和“寄住信息”。在“基本信息”栏内可只登记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详址、实际居住地详址(与实有房屋信息采集表“房屋座落”地址一致)。“寄住信息”中寄住原因、与户主关系、寄住时间为必填项。该表由采集人员填写,社区民警审核。
38、什么是未落常住户口人员,采集录入哪些项目?
答: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是指,辖区内未在我国境内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通常指出生未落户、持证未落户、长期外出被注销户口的人员。
其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未落户信息”。“基本信息” 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未落常住人口中没有身份号码的,可不填)、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等为必填项。“未落户信息”中,未落户时间、未落户原因为必填项。
39、什么是流出人员?采集录入哪些内容?
答:流出人员是指常住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或市区到其他地方居住、工作、学习的人员,3日以上的予以登记。按《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要求采集相关信息。流出人员主项信息与人口信息系统中不一致的,应到所在户籍地派出所按照变更更正程序进行变更。
40、流出信息和有户无人信息如何区分?
答:有户无人信息可能是寄住人口,也可能是流出人员,其区别主要是现居住地和外出时间,有户无人通常是指离开户口所在地6个月以上的人员。三种情况同时符合的,分别登记为有户无人和流出人员或寄住人员。
41、居住在旅馆内三日以下的流动人员,是否按旅馆业等相关规定登记而不需填写两实信息采集表格?
答:是的。
42、相片采集工作难度大,绝大部分难以采集,该如何处理?
答:应根据填表说明中的相片采集要求,采取在人口信息库中抽取,或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暂住人口登记表及有关基础台帐资料中获取,本人交纳等多种途径采集相片。对确无相片的人员,可由民警入户现场采集。
43、血型项目难采集,该如何处理?
答:可根据被采集人提供的信息填写。
44、社保状况怎样填写?
答:社保状况填写被采集人员参保情况,分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未参加社保的,填写“未参保”。
45、租赁住址怎样填写?
答:被采集人员在现居住地以外租赁房屋的,需填写租赁地址信息。
46、人员户籍地址能不能修改?
答:可以。实际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需要变更的,应到户籍地公安机关进行申报,经社区(户籍)民警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47、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怎样填写?
答:流动人口居住处所为租赁房屋的,在实有房屋信息采集表中必须同时填写房屋租赁信息;居住地址必须与出租房地址一致。
48、对于入户调查中发现的重点人员如何处理?
答:在入户调查中发现的重点人员除按要求填写实有人口或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外,由民警填写《工作对象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一人一表),录入警综平台,并及时纳入视线,落实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