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民政厅
转发《关于做好〈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宣传
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质监标联〔2009〕2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做好〈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宣传贯
彻工作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8〕155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宣
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GB17733—2008《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是对《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999)的修
订,该标准适用于地名标牌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地名标志的设置、生产、使用和管理中必须执行GB17733—2008《地名 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要结合本地区生产、经销和检验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工作,确保各方对该标准的掌握和理解,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进一步提高地名标志的质量,使地名标志在为经济社会服务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民政厅将适时组成联合工作组,就GB17733—2008《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查阅GB17733—2008《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请登陆www.hbzljd.gov.cn网上办公栏目。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
关于做好《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服务联〔200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
GB17733—2008《地名标志》系列国家标准已于2008年4月23日批准发布,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地名标志牌的分类与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等,明确了街牌、巷牌、楼牌等标示的汉字名称、汉语拼音要求,特别是对地名中汉语拼音的拼写做出了规定。
《地名标志》国家标准是对《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999)的修订。增加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标志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等类型,修改了地名标志的颜色、尺寸规格和外观的要求;增加了地名标志的设置、版面内容、版面布局的要求以及L印地名标志、金属腐蚀地名标志以及碑碣式地名标志的特殊性能要求,同时增加了 “汉语拼音字母字样和阿拉伯数字字样”、“地名标志版面示例”、“地名标志长余辉蓄光粉的要求”等附录,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提高了地名标志的质量,突出了地名标志用材的环保性能。该标准适用于地名标牌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检验。
为做好《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切实发挥地名标志导向功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GB17733—2008《地名标志》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中有关地名标志上的汉字书写、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书写和少数民族语汉语拼音拼写的规定和地名标志辐射性能指标、电气安全性能指标等方面的要求是强制性条款,各地区和部门必须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厅(局)和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地名标志》系列国家标准的宣贯。结合本地区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和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宣贯工作方案和计划,并根据不同需要,分地区、分层次、分重点地开展工作,以确保各方对该系列标准的掌握和理解,达到促进标准有效实施的目的。
在开展该国家标准宣贯工作的同时,对地名标志(牌)生产企业较多,产量较大或使用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适时开展对生产企业、经销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实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民政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将适时组成联合工作组,就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执行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专项检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